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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勞動合同除了必備條款之外還有哪些事項?

來源: 法務網|0 2023-03-08 09:00:21

勞動合同要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標簽: 勞動合同 合同內容 合同到期 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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