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理
職工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到就業局申請失業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懷孕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女職工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1992年全國人大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已明確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對女職工享有特殊勞動保護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有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與公司協商不成的,可以考慮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三、勞動者辭職后反悔了怎么辦?
勞動者辭職需要慎重,如果申請離職后反悔,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但要收回已遞交的離職申請書或解除勞動合同書等材料;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憑勞動者的辭職書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關于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理的相關介紹,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要經過公司和當事人的協商具體情況還是要根據雙方的約定來進行手續的辦理,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予勞動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對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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