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勞教制度廢除的原因有哪些?勞教制度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式廢除。勞教制度廢除源于勞教制度缺乏明確的法理依據、缺乏必要的制衡機制、勞教的嚴厲與其作為行政處罰的性質不相符合等弊端。
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勞教制度廢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勞教制度最為人所詬病的地方在于它與國際人權公約、我國《憲法》和《立法法》三個法律依據的精神相沖突,缺乏明確的法理依據。
按照勞教制度,被勞教的人沒有經過合格的法庭、經由正當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決即被剝奪人身自由,這是有違公約精神和原則的;2000年,《立法法》實施后,由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已失去合法性基礎;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立法機關又在憲法中加入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從某種意義上表明中國對盡快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努力。
其次,勞教的權力集中于公安機關,缺乏必要的制衡機制。
按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對需要實施勞動教養的人,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公安、司法、民政、勞動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但勞動教養的審批機構設在公安機關,實際上是將勞動教養的決定權集中于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形同虛設。
再次,勞教的嚴厲程度也與其作為行政處罰的性質不相匹配。
勞教屬于一種行政權決定的行政處罰,但剝奪人身自由可以多達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個月。其嚴厲程度與刑罰相當,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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