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公司HR李某在招聘員工,張某看到招聘后前來面試,HR李某對張某口頭說道:“你過來工作,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通過合格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不合格,就解除勞動關系”。隨后張某經過試用期,未通過試用期考核,便從單位離開。
律師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可約定試用期、培訓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試用期的相關約定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僅僅口頭約定試用期是無效的。
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僅僅約定了試用期,那么試用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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