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最常見的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我國《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都是偏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仲裁主要援引這兩部法律,這也是企業怕仲裁的原因之一。
企業怕勞動仲裁的原因還有很多,比如耗時長,需要專人負責,一旦公司規章不完善,一次仲裁即破產。
因此企業怕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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