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申請仲裁,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作出受理決定的,在開庭審理之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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