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
您的位置: 法律保 > 勞動糾紛 > 勞動仲裁 > 詳情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范文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么辦?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怎么寫?

來源: 法務網|0 2023-03-10 09:25:53

一、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書起訴書范文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范本原告xxx,性別:x,民族:x,住址:xxx,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xxxx訴訟代理人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聯系電話:xxx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對x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x號仲裁裁決書的第x項至第x項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定原告的仲裁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的雙倍工資、離職補償金及加班費,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事實與理由:綜上所述,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顯失公正?;谝陨锨闆r,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打工者的合法權益。此致x市x區人民法院具狀人:xxx。x年x月x日。

二、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么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的案件,現在要制作一份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請問要怎樣制作?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的制作大致如下:

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X勞仲案字[]第號

申訴人:

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

委托代理人:

申訴事由及請求的情況:

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

申訴人:

被訴人:

仲裁員:

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1.本調解書一式三份,由雙方當事人及仲裁委員會各存一份。

2.本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文書樣本說明

一.本文書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制作的。

二.本文書屬擬制式仲裁文書。樣本中所列項目只為啟發思路所用,印制實用文書時均可刪除,只印文頭。調解達成協議的,根據協議內容制作仲裁調解書。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三.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

四.仲裁調解書可根據具體情況,參考仲裁裁決書的格式書寫。一般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訴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答辯的理由、事實;

(三)仲裁庭查實的事實,分清責任及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雙方達成的協議。(應明確、具體、便于履行,并應包括仲裁費的負擔)。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書起訴書范文等相關法律知識。如果不服勞動仲裁的話,可以在收到裁決書起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起訴。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我們網站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標簽: 勞動仲裁 仲裁律師 律師費用 受理范圍
溫馨提示: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專業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立即在線咨詢 >

相關知識推薦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眾服務

法制網公眾號

快速找律師 / 免費咨詢

查法律知識 / 查看解答 / 隨時追問

律師服務(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請QQ留言)

律師加盟

律師營銷服務

在線客服:

加盟熱線:

律師營銷診斷

營銷分析 / 回復咨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律保,中國知名的 法律咨詢網站,能夠為廣大用戶提供在線 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CopyRight@2003-2023 falvbao.net.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權所有
皖ICP備2022009963號-45
違法和不良信息聯系郵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