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和別人發生了曖昧聊天怎么處理
在互聯網爆炸時代,大家的溝通方式大都選擇微信、等電子媒介,那么相應的錄音、攝像、聊天記錄等能否作為離婚時的訴訟證據,在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
一、 錄音、攝像、聊天記錄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二、錄音、攝像、聊天記錄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錄音、攝像、聊天記錄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聊天記錄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
判定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實在破裂,不需要太多證據的,調解無效就可以對方離婚。感情是否破裂,這個才是離婚的關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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