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全職照顧家庭10年,丈夫外出工作卻不養家?家庭支出主要靠娘家人接濟?近日,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離婚糾紛案,關于“家庭主婦”的話題再次刺痛大家的神經。
一、案情回顧
2011年,楊女士與胡先生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
原以為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長達近十年的婚姻,卻成為楊女士痛苦的枷鎖。
胡某雖然在外打工,但賺來的錢卻從未用來補貼家用,他根本沒有承擔起身為父親的責任。
而楊女士為了照顧子女,無法外出工作,家庭支出主要靠娘家救濟。
隨著孩子漸漸長大,需要的花費越來越多,胡某卻仍然逃避養育家庭的責任,夫妻倆因此發生矛盾,關系劍拔弩張。
楊女士不堪忍受,終于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胡某給予其經濟補償。
二、法院調解:
胡某應向楊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女士婚后全職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且無收入,所以對于楊女士請求胡某給予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法院如何確定補償金數額?首先,在外務工的胡某并沒有承擔起養育子女、提供家庭必要支出的責任,沒有盡到夫妻互相扶持的義務。
法院除了考慮楊女士為了照顧家庭放棄的個人發展機會、社會地位等方面的損失,還要考慮婚姻存續期間楊女士付出的家務勞動。
綜合考慮2015年至2020年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結合當地生活、教育、醫療水平及胡某的實際經濟狀況,法院酌情認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為12萬元。
最終,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①雙方自愿離婚;②女孩由楊女士撫養并負擔撫養費,男孩由胡先生撫養并負擔撫養費;③胡先生向楊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
三、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
相較于以前的《婚姻法》,本條刪除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條件,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夫妻間采取何種財產制度,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出于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義務,就有權在離婚時請求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多少?有的朋友說,10年婚姻,才12萬經濟補償金太少了,這對楊女士很不公平,畢竟男方從來不養家,家庭支出還是楊女士娘家資助。
說實話,確實不算多,雇個保姆一兩年就能達到這個數額,但相較于司法實踐,已經有所進步了。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經濟補償類離婚案件,純粹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款大多集中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而能拿到二、三十萬離婚經濟補償款的,通常雙方在協議中已有約定,經法院認定后得以判決。
對于此類離婚案件,我們主要還是從財產分割方面入手,根據《民法典》按照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為全職媽媽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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