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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如何確定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呢?

來源: 律速網|0 2023-02-27 15:40:42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第一原則,當然是自愿。

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取各種各樣靈活的方式來分割財產。

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可能會涉及到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平均分配是一個大原則。同時“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就是說,在平均分配的大原則下,會有一個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傾斜。

此外,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等情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希望大家都能夠好好協商,好聚好散。

二、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家庭共同財產婚姻法中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標簽: 離婚財產分割 共同所有的財產 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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