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觸礁時再遇上房屋經濟賬,更是扯不斷理還亂。
據有關律師透露,眼下因婚姻破裂而產生的房產分割案件有增多跡象。同時記者了解到,北京的各級法院受理的這類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案情也是各不相同。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務部主任王芳律師告訴記者:“對于離婚涉及房產的案件要具體分析,案件與案件之間差異很大,不可一概而論。”
2006年3月29日記者趕赴北京大興,旁聽了一起關于婚內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的離婚案件。
故事一:婚內將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
2006年3月29日下午2時,劉靜與張天離婚一案在大興法院開庭審理。
今年31歲的劉靜萬萬沒有想到自己的婚姻會在短暫的七年之后走到了盡頭。劉靜1994年來北京打工,最初在西直門附近一家首飾廠工作,第一個月的工資是120元,一年之后在永定路一家四川的餐館當服務員,現在仍是從事餐飲工作,但工資已經漲到一千多,而且是餐館小有名氣的領班。
劉靜和自己的丈夫張天初次相見是在婚姻介紹所。生活和工作都十分單調的劉靜接觸異性機會很少,經同事提示,她得知婚介所可以幫助介紹,于是1999年4月在京城某一婚介所的安排下,她與家在北京的小伙子張天第一次相見。
張天第一次給劉靜的印象是深刻的,雖然相隔七年,但劉靜依然清晰地記得第一次與張天見面的情景。“那天張天到得很早,一身西裝,干凈利落,當時給我一種很踏實的感覺。”劉靜對記者描述了當年與張天相親時的場景。
對劉靜這樣只身來北京的女打工者來說,找到一個安定的歸屬是她們的心愿。“我們那個年齡段的人擇偶標準就是看人是否實在、可靠,成家畢竟是一輩子的事情,所以我當時也是經過慎重考慮的。”
劉靜和張天戀愛一年多之后,2000年的9月,兩人回劉靜的老家湖南舉辦了婚禮。
婚后兩人和男方的父母住在一起。“他們家房子太小,他還有一個弟弟沒有結婚,所以我們在他家住了半年之后決定買房。”劉靜告訴記者他們決定買房的原因。
2000年12月,劉靜和張天在大興長豐園小區買了一套60多平米的一居室,當時是1700元一平,總價是十多萬元,首付兩0萬多元,貸款20年,每月還貸600元。
有了舒適的安樂窩,兩人過上了幸福的婚姻生活。
在劉靜看來,打破平靜生活的導火線是2003年5月劉靜因她父親車禍去世回了一趟老家。劉靜怎么也不會想到從老家處理完喪事回來之后,一切都變了。
2003年8月劉靜一回到家里,張天就開始數落她花錢太多,而且三個月沒有上班的劉靜工資也全部被扣除。張天為此經常和她吵架。“其實我們在談戀愛的時候,他對錢的看法和我就不一樣,每次我們出去玩基本上都是我付賬,我對錢看得不重,只要兩人玩得開心就可以了。”劉靜想起他們戀愛時候的事情。
2003年10月底,劉靜準備去銀行取錢,打開自家抽屜一看,發現原來一直放在抽屜里的存折不見了。她當時就急了,以為是家里進了小偷,于是立即給張天打電話。原來,張天把存折拿到他母親那兒了。“我當時特別生氣,我覺得他缺少對我起碼的尊重。存折是兩個人的積蓄,家也是兩個人的,他沒有權利私自將存折拿走。”說到這兒,劉靜很激動。
2003年11月張天湊了一些錢將剩下的銀行貸款還清,并取得了房產證。由于劉靜是外地人,所以買房的一切手續都是張天辦理,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也是張天。這些劉靜都知道。在她看來,兩人既然已經結婚,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無所謂。
自從張天將存折拿走之后,他每周只有一半時間回家,還有一半時間在他母親家。2004年底張天提出離婚,劉靜堅決不同意。2005年10月,張天徹底搬到母親家里住,再也沒有回到自己的家。[page]
2005年12月28日,張天提起離婚訴訟。但劉靜沒有想到的是,早在這之前,張天竟然背著她將房產過戶到他母親的名下。于是,劉靜決定起訴張天。
故事二:離婚遇上“承租公房”
無獨有偶的是,在北京通州擁有一套公有住房的馬季民最近也在為離婚房產分割犯難。
1995年馬季民所在單位給他分了一套住房暫時居住,由馬季民每月給單位一部分租金。“基本上屬于承租公房,但是比自己在外面租房便宜得多。”馬季民對記者說。
有了房子之后,馬季民開始托人給自己介紹對象。沒過多久,馬季民通過自己的老鄉認識了楊麗。
1996年十一國慶節,馬季民和楊麗火速結婚。“當時確實考慮得太少,只覺得兩人差不多就結了。”馬季民現在回想起來覺得結婚太過草率。
馬季民和楊麗結婚的第一年,兩人的矛盾就已經暴露出來了。馬季民和楊麗兩人性格大不一樣。馬季民是個蔫脾氣,一不高興就愛獨自生悶氣,而楊麗性子急。兩個人開始鬧小脾氣,有時一生氣,兩人能一個月不說話。楊麗老想到外面闖蕩做生意,可馬季民生性保守,沒有同意。2000年,楊麗還是找到機會去經商了。經商過程中,她結識了另一個男人。馬季民和楊麗的關系越來越僵,一年不如一年,后來楊麗干脆就不回家了。
正式提出離婚的是楊麗。從她搬出去住以后,馬季民就作好了離婚的心理準備,他知道離婚是早晚的事。“我們的婚姻已經無可挽回。”馬季民感嘆道。
馬季民以為離婚只需要雙方同意就可以了,沒有想到還挺復雜,竟然會涉及房產分割問題。馬季民納悶,他是承租單位的房子,并沒有取得所有權,難道還有房產分割問題?
故事三:父母資助買房
王倩曾經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丈夫、女兒,汽車、房子,一家三口吃穿不愁,其樂融融。這樣的日子一直維持了12年。由于丈夫有了婚外情,幸福的日子戛然而止。
十幾年前,還在河北一家加油站做加油員的王倩,臉上總是帶著很陽光的笑容。在工作當中王倩總是對顧客笑臉相迎,在眾多的客戶中就有她后來的丈夫張旭。
當時張旭是一個工廠的司機,經常到王倩所在的加油站加油,一來二去就對陽光熱情、活潑可愛的王倩產生了好感,一表人才的張旭也在年輕的王倩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他們接觸了一年后,兩人便幸福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他們為將來做好了計劃——掙錢買房子,使生活過得更滋潤。兩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愿望都很努力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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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王倩和張旭就有了愛情的結晶——女兒貝貝。貝貝的出世,使得他們的生活又增添了幾分色彩。由于女兒的到來,住房成了問題,租的房子畢竟不是屬于自己的,存在諸多不便,他們決定先借錢買房。王倩的父母知道小兩口決定買房之后,主動拿出了多年積蓄資助他們。沒過多久,王倩和張旭住進了真正屬于自己的“安樂窩”。
這時張旭就不讓王倩去上班,只讓她帶好女兒。張旭也辭職干起了自己的生意。開始的時候,張旭在集貿市場做服裝生意。雖然很累,但是收入也比當司機的時候高了許多。看到丈夫整天早出晚歸,王倩心里很是感動。在女兒3歲的時候,王倩從老家找了一個叫小麗的姑娘來幫助帶孩子,她自己也做起了生意,經營了一家書店。張旭這時候已經放棄了服裝生意,干起了家電生意。
張旭的生意越做越大,他們有了私家車,經營的攤位也擴成三個。可能由于王倩壓根兒不是經商的料,書店生意賠了以后,又開過一家美容院,慘淡經營了大半年后也關了門。在張旭的勸說下,她又回家當起了全職太太。從前的保姆小麗也已經離開了他們家去幫助王旭照顧生意了。王倩每天除了收拾收拾家務,接送孩子上下學,就是逛商場,找朋友打麻將,總之很悠閑,對丈夫生意上的事也從不過問。[page]
“幸福”的生活就這樣一直過著。直到有一天一個朋友告訴王倩,張旭和小麗的關系有些不正常,這才觸動了王倩的神經。她猛然想起,小麗早已經不再叫張旭叔叔,而總是以“張哥”相稱。這件事傷到了作為女人最脆弱也是最不能接受的部分。于是,王倩在確認了事情的真相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財產。
王倩認為當初她父母耗盡所有積蓄的買房款應該如數返還,不應該列為共同財產,而上了法庭后,王倩才知道事情遠沒有想像中的那樣簡單。
律師支招:房產到底應該如何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涉及房產部分到底應該如何分割,針對近期出現的不同案件,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主任王芳律師。她認為應該針對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在王芳律師看來,最簡單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就是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的分割。這種情形下的房產分割首先應該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明確產權之后要明確價值。王律師告訴記者,房屋價值應該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房屋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王律師認為,最后應該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現值120萬元,未還貸款是60萬,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減去60萬元等于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同時,王律師告訴記者,離婚訴訟中也有不少故意隱匿或轉移財產的行為。對于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在這種行為的一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在王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比較復雜的情形是,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婚后繼續還貸房屋怎樣分割?
如果房產是一方婚前購得,王律師認為,應將房屋視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還貸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對于共同還貸部分,王律師表示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王律師告訴本刊記者:“值得注意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向銀行的借款應屬于買房方的個人債務。”
據王芳律師的辦案經驗,在她所代理的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還有一類比較特殊的是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問題。“承租公房人雖然沒有取得所有權,但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離婚時對方可以要求分割房產使用權。”
王芳律師表示,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也就是說公房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為其名下承租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公房權益。如果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一個單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王律師補充說,這類房屋中,復雜一點的情形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婚后共同償還借款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對于父母資助所購買的房屋,王芳律師認為,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實踐中在離婚時,一方常常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于這種情況,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認可,則可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不認可,法院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當然主張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這一點也可認定為對出資父母的債務。[page]
(本文案例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相關法律鏈接:
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首先要了解,在婚姻中哪些財產是自己的?哪些財產是對方的?哪些財產是兩人共有的?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詳細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之中,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相當普遍,甚至還有人偽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無論哪一方存在這些行為,都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如果一旦發現對方有上述不當行為,受害方應注意搜集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在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時,可判令對方少分和不分。
為了防止一方對家庭共同財產轉移、隱藏、變賣或毀損,可在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專業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立即在線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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