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離婚手續由聯邦立法管制,由各省的高等法院辦理。事主之一必須在入稟之時在該省居住達一年以上。若果申請離婚的雙方并無異議,可以呈交宣誓書而無須出庭。申請人必須呈交結婚證書和具備離婚的條件:
(A) 由於婚姻破裂而分居達一年者;
(B) 與訟人的通奸;
(C) 與訟人對起訴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體的虐待。
一般離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為理由。只要分居(Separate)一年,便可以申請。分居的定義,除了實際的分開居所之外,還需要存在脫離夫妻關系的意圖。在分居期間,若雙方復合超過九十日,分居便算終止而要重新計算。分居可以是雙方同意之下的決定,亦可以是出於單方面的行動。
夫妻分離,通常要解決的問題是財產的分配,未成年兒女的撫養權,和贍養費。按照省政府的立法,夫妻有權平分所有家庭財產,而家庭財產的定義,一般是指由夫妻及兒女享用財產,包括夫或婦個人名下的財產。舉例說,妻子承繼了一些物業,是她父母遺留給她的,以她一個人的名義登記,成為她個人的財產。若果這物業用來作度假屋,供一家人──夫妻及兒女共用,或用來出租,而所得的租錢全部或分用於家庭的當常支出上,那么,這物業很可能會被定為家庭財產。至於該物業是在婚前還是婚後歸入夫或婦的名下反而不重要。關鍵是這財產的用途一般是否用於家庭的共同利益之上,還是單純用於持有該財產的一人的個人利益之上。
兒女的撫養權。以前法庭傾向於把幼年兒女判給母親撫養。但是,基於憲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則,現在法庭不能偏重母親的撫養權,而必須按照個別案件去衡量如何判決撫養權,以兒童利益為依歸。孩子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孩子個人的意愿、他與其他親友間建立的感情關系、他在教育和輔導上的需要,和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都是判決撫養權應該考慮的因素。
贍養費的問題,視乎夫婦之間是否由其中一人負擔家用。若果兩人都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話,便各自負擔自己的生活費用。但是,若果兒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面則要付兒女的贍養費。贍養費應該付多少,按照加拿大離婚法是有指引的,名為Federal Child Support Guidelines,它是按照付款人的收入和需要贍養的兒女的人數而定的。同時,在它的計算中,亦預算了持有撫養費的一方所應該付出同樣的、用來贍養費兒女的支出。還有,兒女贍養費指引按照不同的省份的生活指數而定不同的標準。當然,若有個別的、異於尋常的情況,例如有殘障的兒女需要較多的贍養費,或者持有撫養費的一方經濟能力較高,而要付贍養費的一方則生活負擔沉重,諸如此類的特殊理由,是可以向法官申請把贍養費作適當的調整。否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官是必須按照指引去判訂兒女的贍養費。
在辦理分居或離婚之時,雙方必須心靜氣地討論上述的問題。聘請律師的談判,可確保自己合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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