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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嗎?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況有哪些?

來源: 法制法律網 2023-05-04 13:29:34

一、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條件是什么

在民事案件中,無論什么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法院都是要受理。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對于是否要判決離婚則是法院對于實體的審查,與受理無關。接下來就是對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概括,并結合離婚訴訟中所要涉及的原因進行闡述,主要包括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即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并且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必須是與原告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是在離婚訴訟的大前提下,再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總結出的訴訟離婚的受理條件,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些條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離婚訴訟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況也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原因就是上述所羅列的那些應當符合受理的條件,在這些條件欠缺的情況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如:案件本應屬于其他地區的法院管轄,就超出了案件的管轄范圍、或者是原告不是夫妻雙方中的一人不符合原告的資格,這些條件下,法院也是不予以受理的。接下來就是對于法律所規定的比較特殊的幾項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院不予以受理。

標簽: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況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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