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最新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離婚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表明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撫養問題。
3、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4、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5、隱匿轉移等財產處理。
6、經濟幫助權。
7、精神損害賠償。
8、違約責任的約定。
9、其他約定。
四、離婚冷靜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4、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我國目前最新的政策中對于協議離婚的規定了離婚冷靜期,期限是一個月。在一個月之內民政局不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一個月時間期限到了雙方依然決定辦理離婚的,民政局將會正常辦理,如果到期沒有辦理的,那么將視為自動放棄,離婚申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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