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結婚證丟失怎么離婚?
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于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結婚證》或《離婚證》,而因某種原因 ( 如出國、繼承財產等 ) 又需要該項證件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或已解除,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結婚證丟失如何補辦?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結婚證丟失補辦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也就是說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后補領。
需要說明的是,屬集體戶口須提供首頁和本人戶籍卡,如復印件須加蓋派出所或單位紅章。如不能提供戶口本原件,須出具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戶籍證明。此外,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
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想要去辦理婚姻狀況證明的時候最好是要拿著戶籍證明,如果是復印件必須要蓋上派出所的紅章才行,然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到達現場才能夠開具證明。之后婚姻登記機關在核實了婚姻檔案后會補發結婚證和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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