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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終結執行情形有哪些?再次申請執行什么情況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來源: 法制法律網 2023-04-24 11:33:36

一、案件終結執行是什么意思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終結本次執行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在法律上“終本”這個詞語并不存在。其法律依據來自于《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其后2016年,最高院發布了一則司法解釋,規范了終本的適用范圍,規定要實施終本程序,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6、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本后,如果申請人在后續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那么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且法院在終本后5年內,每隔6個月就要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并且將情況通報給申請人。

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終結執行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為行文簡潔,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簡稱為終本案件。在覆蓋全國的財產查控系統建成和完善后,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更加準確和具有公信力。執行案件終本后法院原則上不再依職權調查財產,由債權人發現財產并申請再次執行,使市場風險合理回歸債權人。

終結執行,規定在《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所以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終結執行是整個案子多半沒希望搞了,比如人都死了,沒遺產沒義務承擔人、公司破產了,剩余財產無法全部覆蓋債務的,所以還不如就結束整個執行程序,騰出手來搞有希望的事情。而終本,并不是沒有希望,有的是惡意躲債轉移財產,有的是暫時沒錢但是有能力掙錢來償還,終本以后法院會定期去查控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跟蹤式監控,一旦有了財產又能重新執行。

判決生效后,敗訴方仍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這時候就需要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執行程序立案以后,突然有一天,法院說,找不到財產,要求“終本”,由此可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終結執行有著本質的區別。

標簽: 終結本次執行 案件終結執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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