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質押債權轉讓協議要注意什么
實踐中,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常常容易出現混淆,因此,規范簽訂質押合同的注意事項十分具有實務價值。簽訂質押合同需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1、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于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系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范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①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②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③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2、明確質押標的的相關信息
(1)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可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有些權利質押的需要注意出質登記手續的辦理,如股票出質。
注意:
①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注明在該證券上,然后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
②權利出質時,質押合同當事人必須清楚了解該權利權屬,是否為出質人單獨所有或是與他人共有。如以股權出質時,出質人是否有權以該股權出質,是否征得公司股東會議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質人的權屬聲明保證。
(2)擔保的債權范圍及清償順序
質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另行協商。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及費用,質權人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就該質押物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借款本息。
(3)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并不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二、簽訂質押合同其他事項
1、不得約定事項
當事人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獲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即轉歸債權人所有。有違法律規定。
2、意外事件的處理辦法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需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不應免除或減少合同當事人的相關權利或義務。最大程度的減少因偶發事件所產生的風險和糾紛。
3、引發爭議的解決途徑
注意,在質押合同中明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解決的途徑,可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履約過程中的費用和訴訟費用的承當方可在合同中給予協商確定。
綜上,簽訂質押合同時應明確具體內容,采用書面形式,依照法律規定來辦理,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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