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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一方當事人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嗎?區分標準是什么?

來源: 法制法律網 2023-04-24 14:19:24

一、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分標準是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

相同點是一方當事人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

不同點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二、按份之債的效力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系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標簽: 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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