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合同義務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于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于)先合同義務是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法承擔彼此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遵守信用義務。
(二)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區別
性質上看兩者都屬于附隨義務,嚴格的來說兩者都是不存在與合同關系存在內,而是存在一合同關系的一前一后,雖然兩者看起來都是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往往習慣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舉兩個列子: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要約的條件下自己不會買受,卻仍然出于惡意,一再以種種理由與方式與出賣人磋商,最終合同不成立,卻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賣標的物,間接蒙受損失。又如出賣人為使買受人更充分詳實了解標的物,可能要介紹一些有關標的物的數據資料、生產工藝等商業秘密,這時如果買受人不遵守先合同義務的規定,就可能會使出賣人權益受損。
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消滅后,締約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后事務的合同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后合同義務進行了規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舉兩個列子: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后,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
再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后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后,銷售者還負有售后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運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持、協助排除故障等。
三、先合同義務與締約過失
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于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一)先合同義務是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法承擔彼此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遵守信用義務。
(二)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專業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立即在線咨詢 >
法律保,中國知名的 法律咨詢網站,能夠為廣大用戶提供在線 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CopyRight@2003-2023 falvbao.net.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權所有
皖ICP備2022009963號-45
違法和不良信息聯系郵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