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休干部護理費是多少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4、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5、離休干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6、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7、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二、離休干部是怎樣劃分
離休是中國針對已退出工作崗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項制度。目前世界僅有中國有離休。
具體地說,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干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干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干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于當工人的時間;不屬于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包括軍隊轉業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干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干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干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干部。
已經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
三、離休干部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
死亡后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于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 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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