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的情形
(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5、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二)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三)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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