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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砸暈溺亡七旬老太是否適用從輕量刑?量刑情節的特點是什么?

來源: 法務網|0 2022-11-21 11:06:41

男童被砸暈溺亡七旬老太是否適用從輕量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七旬的老太砸暈男童致其溺亡的,適不適用從輕處罰,要依據其年齡而定,超過75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量刑情節的特點

第一,范圍的廣泛性。與定罪情節不同,量刑情節不僅與犯罪構成事實有密切的關系,而且包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有關的所有事實,無論是罪前事實、罪中事實、罪后事實,都有可能成為量刑情節的內容。量刑情節的這種范圍的廣泛性說明,量刑情節的范圍比定罪情節的范圍要大得多。

第二,注重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與非行為本身的事實。如果說,定罪情節注重行為事實的基本方面,那么,量刑情節就是注重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以及非行為本身的事實。在定罪的時候,由于與一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對應的不是事實的一個點而是一個幅度,因而與一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對應的行為也不是一個特定的點,而是一個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無論行為有什么差異,都不影響成立特定的犯罪形態。即只要具備成立該行為的最低限定要求,作為定罪來說,就是具備了充足條件,而作為質與量相統一的事實,卻存在著差異,甚至是重大差異,這種差異對定罪沒有影響,但這種差異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對量刑有重要影響,這種在定罪中不起作用,卻能夠對量刑有影響的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就是行為事實作為量刑情節的具體內容。

第三,起作用方式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每一個具體的情節都可以不依賴于其他情節而單獨對量刑發生影響。當然,并不排除對多個情節綜合考慮起作用的情況,或者說,這種情況是經常存在的,但并不能因此使某一個情節失去單獨起作用的可能性。

標簽: 從輕量刑 男童溺亡 量刑情節 量刑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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