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一、分類
1、一商標的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存在沖突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通常發(fā)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之間。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從注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爭議是由于商標注冊違反了注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guī)范,或者注冊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注冊所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范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尚等。對于第二類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上沒有規(guī)定提出商標爭議的期限。這就是說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提出商標爭議。
二、申請流程
(一)申請條件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后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二)申請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
根據以上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案范圍為: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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