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專利普通許可
專利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因此,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關鍵在于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
二、普通許可的授予被許可人的權限
1、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但他無法阻止專利權人與第三人另外訂立實施許可合同,他也無法對抗其他的被許可人。所以,普通實施許可合同與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同,前者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僅是一種債的關系,因此登記似乎并無必要。
2、由于專利權可以轉讓或獨占許可他人實施,又由于專利權的無形,如果普通實施許可不登記,而在后的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合同并經登記,這時在后的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與在先的普通許可實施權人必然形成權利的沖突。按前面的規定,在后的經登記的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顯然可以對抗在先的未經登記的普通許可實施權人。
3、為了避免對普通許可實施權人造成如此不利情況,有的國家規定,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經過登記,可以對抗上述在后的專利權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也就是說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經過登記,使本來不具備對抗性的普通實施許可也具備了一定的對抗性。這實際也是民法中“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在專利法上的體現。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實施許可即便經過登記也無法對抗未經登記的其他普通實施許可,這是普通實施許可的特性決定的。所以,普通實施許可的對抗性與獨占實施許可的對抗性是完全不同的。
4、同登記后的獨占實施許可一樣,登記后的普通實施許可除了能夠對抗特定的第三人外,對專利權人放棄該專利權的行為也可擁有否決權,還可以產生對侵權行為的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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