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繼續履行的含義
合同繼續履行的含義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于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二、
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
3.債務標的適于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于強制履行時,才宜于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
三、
繼續履行合同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繼續履行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主張。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對于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對于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么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么,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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