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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能取出來嗎?哪些特殊情況可以把養老保險一次性取出來?

來源: 法務網|0 2022-12-06 09:07:24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共同負擔,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限,并且養老保險繳納滿十五年以上的,可以領取養老金。那么,養老保險可以取出來嗎?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養老保險不可以取出來

《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個人工作期間為退休后養老積蓄的資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養老保險的錢可以取出來嗎?小編表示,根據政策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當然了,有些特殊情況,還是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退保并把里面的錢一次性取出來的。

我們就可以選擇性的看自己是不是符合: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2、參保人因故死亡;3、參保人出國定居;4、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尚有余額的,針對于這幾種的情況,是可以進行退保申請的,但是對于成功與否,就需要看各地的相關政策的。

具體的養老金個人賬戶提取相關規定如下:

當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其應當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一次性支取:

(1)退休后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仍有結余時,其結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結算,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2)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3)出國定居后,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結算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以重慶為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領保人員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應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做一次性退還處理。計算公式為:

退還金額=個人賬戶余額×(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繳費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集體補助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應將個人賬戶余額按規定進行一次性退還處理。

所以,養老保險是不可以取出來的,但是如果職工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應將個人賬戶余額按規定進行一次性退還處理。

標簽: 養老保險 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每月可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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