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爭議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
社會保險爭議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糾紛,法院應予受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則社保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法院不予受理。
社會保險爭議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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