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的籌集方式: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
其他國家一般采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
一是由雇主和雇員雙方負擔;
二是由雇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雇員和雇主三方負擔;
五是全部由雇主負擔。
全部由雇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險稅的辦法,只有個別國家采用。各國主要采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采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并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 也有利于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失業保險的注意事項:
1月1日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上大齡失業人員如果實現自謀職業,即使已經停繳社保費超過了6個月,上海市失業保險基金也將按月給予每月所繳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可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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