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就業又失業的和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
1、再次就業又失業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對其中“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的理解應注意:失業人員再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應該根據兩次失業時間的繳費年限單獨計算,但卻不能獨立享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又失業的應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剩余期限與再失業后應該享受的期限合并計算。
2、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相關規定: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調整失業保險金:
2015年,全國失業保險金月人均發放水平由2014年的852元提高到960元。
2021年8月1日起,北京失業保險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上調218元。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034元發放。
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將調整失業保險金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對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進行調整,具體為:第1-12個月支付標準為2055元/月;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為1644元/月;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1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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