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被迫離職如何界定?
被迫辭職就是指員工不是主動自愿想要辭職的。如果單位直接逼迫員工辭職或者以調崗降薪、克扣其工資福利待遇等行為來暗中逼迫員工辭職的,屬于被迫辭職。
什么證據可以證明被迫辭職?
證明被迫辭職的證據主要是辭職時的相關錄音錄像、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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