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抵押權和質權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該條確認了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均作為約定擔保物權所應具有的平等性,根據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來源于公示效力的原理,確定了公示在前權利優先的順位規則。對于抵押權人而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明確規定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清償順位的情況下,應據此對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予以充分評估,高度重視動產抵押登記問題,同時在設立動產抵押權時,對該動產是否因交付而設立質權予以嚴格審查,以避免當事人惡意串通更改動產質權的設定時間,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質權自什么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動產,由于動產容易被轉移,如果不交付質權人,質權人很難控制,因此,為了保障動產質權的實現,物權法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以質押財產的交付為生效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動產質權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質權的設立。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的動產質權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訂立質權合同后、移轉質押財產至質權人占有之前,并不發生質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押財產到質權人占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質押財產是否移轉是質權是否生效的判斷標準,當事人沒有移轉質押財產,質權無效;質權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斷,質權無效與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之間無必然聯系。
三、質權是什么意思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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