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找不到了報警受理嗎?
1、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報警受理;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報警受理。
2、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報警受理。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報人口失蹤公安局可以定位找人嗎?
不能輕易實施定位,對沒有犯罪的人進行定位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如果是成年人走失,必須跟當事人是親人關系,由家屬自行找尋,找尋未果,到公安局報案,進行備案,如果確定是人員失蹤,會進行立案調查,若需要的話,可向上級申請實施技術偵查,尋找失蹤人員。如果是對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實施技術偵查,必須通過上級審批,會有嚴格的手續和程序。目前定位不對民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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