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癌癥在法定準許的醫療期是多長
(1)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2)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醫療事故死亡未尸檢可以起訴嗎
及時對所有病歷(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單/費用詳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醫療實物、監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蓋醫院印章,郵寄給我看一下:我們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護理行為進行審查,看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賠償以下項目但未必是以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如果造成死亡的,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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