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置患者死亡應當進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具體如下: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爭議的,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2、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組;
3、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4、鑒定組根據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運用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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