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么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制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敘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1、一般鑒定時間的規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2、再次鑒定申請的提出時間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再次鑒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是由資深的醫學專家組成小組對事故進行鑒定,所以醫療事故鑒定的結果是很有權威性的。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有關醫療事故鑒定時間限制的問題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還有更多該方面的問題,歡迎大家向找法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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