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法院委托;
(二)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三)患者本人;
(四)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五)醫療機構。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包括以下這些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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