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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以哪份為主呢?遺囑的真實性由誰舉證呢?

來源: 律速網|0 2023-02-24 15:37:41

立有數份遺囑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立有數份遺囑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有的遺囑人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立下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可能相互抵觸。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這么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著不同的要求,如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規定了見證人制度,即必須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方能有效;對口頭遺囑規定僅限于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慮的因素是,各份遺囑的效力強弱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我國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最后要考慮的因素是,遺囑訂立的時間。我國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遺囑的真實性由誰舉證

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雖然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但由于自書遺囑系私文書證,不能從表面當然地推定它為真實有效,應當由主張其具有真實性而產生實際利益的一方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提出按自書遺囑來繼承遺產,則對其提供的“自書遺囑”這一證據的真實性負有舉證責任,必須確保其真實有效,否則,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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