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對于農村的宅基地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很多時候針對宅基地會產生糾紛,那么這五種情況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一、這五種情況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一)已辦理分戶,并且擁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準則是一戶一宅,既然已經分戶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繼承。
(二)已辦理分戶,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宅基地資源越來越緊缺,為了保護集體其他人員的利益,不符合條件的子女不能繼承。
(三)不屬于農村居民戶口
由于特殊原因把戶口遷走,取消農業戶口前又沒有把戶口遷回來的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村集體收回宅基地。
(四)宅基地長期閑置或房屋長久失修
閑置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無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導致房屋坍塌的。這種宅基地都會被集體收回。子女不能繼承。
(五)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積的部分
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積規定的。在此次土地確權工作中,超標的部分不會被確權,自然也就不能繼承了。
二、城市居民不能繼承農村的宅基地
關于城市居民能否繼承農村父母的住房及其宅基地問題,迄今為止并無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只能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來做處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遺產,繼承人有權利繼承。作為城市戶口的居民有權繼承父母去世后留下的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財產。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于支撐房屋的宅基地,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村戶口才有宅基地使用權。
三、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只有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村民死亡,自然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因此,農村宅基地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注意,這里所說的宅基地的不能繼承針對的只是單獨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如果孩子一直跟父母一起生活,沒有單獨申請宅基地,將來若繼承了宅基上的建筑物,將會一并占有宅基地使用權,因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說不能繼承就在于,如果另一個孩子另外分家,單獨申請了另外的宅基地,那么將來父母的宅基地就跟他無關了。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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