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
(一)原告起訴。
(二)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四)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六)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七)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八)判決宣告。
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人認為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就沒有資格分割遺產,可是,法律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絕對不能繼承遺產,不過,在子女沒有盡到應盡孝道的情況下,父母是可以指定其他繼承人的。
二、繼承公證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繼承的遺產一般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繼承權規其中的一方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所以自己要注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后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后增加的價值部分,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雙方婚后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
5、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債權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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