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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關于收養孤兒是怎么規定的?針對收養孤兒有哪些特定條件?

來源: 律速網 2023-05-19 14:17:12

收養孤兒條件是什么?

收養孤兒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被收養人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標簽: 收養孤兒條件 被收養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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