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實施專利強制許可
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二、專利強制許可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為了不使專利妨礙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進行的限制;
2、這種限制不能與專利的正常使用沖突(包括不能損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的利益);
3、這種限制不能夠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
對于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雖然可以在不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就實施他人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但是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還是應該支付專利權人相應的專利使用費。不過要注意,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不包括外觀設計,僅僅只涉及到發明創造和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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