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專利被視為撤回
專利法第35條規定,導致專利被視為撤回的情況可能是:該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國家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法第36條規定,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后,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修改申請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該申請被視為撤回。
二、專利申請撤回的條件
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使用專利局統一制作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表格。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要求撤回專利申請的,無論申請人是否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都必須出具申請人簽章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材料。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在兩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時,應當提交經全體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經審查合格后,作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該聲明;除非在申請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撤回專利申請后,申請權真正擁有人(必須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可要求撤銷該聲明。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報編輯后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審查程序終止。對于已經公布的專利申請,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被撤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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