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則有哪些法律淵源?公序良俗原則的發展趨勢什么樣?
法律淵源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功能。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以公序良俗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目的在于,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以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認定該行為無效。
1804年法國在制定民法典時,首次使用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概念。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現代民法上占有極重要的地位,具有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的功能。
公序是指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良俗是指社會一般的道德觀念。其在社會生活中起到了維護國家和社會一般利益和基本道德的職能,故被民法學者稱為現代民法至高無上的基本原則。這一重要功能正是通過使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來實現的。亦即,違反公序良俗,成為現代決定法律行為無效的最重要的原因。
如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德國民法典第138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無效。荷蘭新民法典第3:40條第1款規定:內容或應有含義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為無效。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我國民法總則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發展趨勢
公序良俗從最初僅調整政治關系發展到調整經濟關系。自法國民法典規定公序良俗原則以來,在長達一個多世紀的時期,這一原則以保衛社會主要組織即國家和家庭的政治和社會秩序為主要目的。傳統上認為,政治秩序與財產和勞務的交換即市場經濟活動無涉,市場經濟活動應由當事人依契約自由原則去決定,公序良俗原則僅在于防止無限制的契約自由損害國家和家庭秩序。
二戰后,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公序良俗概念在經濟領域的擴張,目的在于使國家可以介入個人間的契約關系。從70年代以后,各國改變凱恩斯經濟政策,廢止價格管制,但要在具體經濟秩序中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
公序良俗原則已經成為作為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重要手段。法院在判例中,常常會運用公序良俗原則作為保護消費者的手段,以交易方法、交易結構本身的不當性、勸誘方法的不當性為由,認定構成公序良俗違反,使消費者獲得損害賠償。
另一個突出特點,是法院運用該原則強行干預勞動關系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是公司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在與雇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勞動協議中,給予雇員不當的不利益。
二是公司在勞動契約中規定的男女差別條款,如女雇員提前退休條款、女雇員一經結婚視為自動離職的條款、男女勞動報酬差別的規定,等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各國法院頻繁地作出上述條款和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而無效的判決,以實現保護勞動者的目的。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專業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立即在線咨詢 >
法律保,中國知名的 法律咨詢網站,能夠為廣大用戶提供在線 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CopyRight@2003-2023 falvbao.net.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權所有
皖ICP備2022009963號-45
違法和不良信息聯系郵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