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和合伙人大家可能會認為是同一個意思,都是出資金出錢給公司,但是合伙人和投資人還是有區別的,比如投資人是投資給公司,合伙人是參與公司管理的、那么如何區分投資人與合伙人?
一、如何區分投資人與合伙人
投資人雖然和合伙人都以出資的方式獲得公司的股權,但是投資人在投資公司后是不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的,而合伙人是以公司的管理者、決策者等身份參與到公司的經營之中。
二、法人合伙與個人合伙的區別
1、主體不同。法人合伙的主體為法人,個人合伙的主體為公民。實踐中,也存在法人與公民的合伙,這種合伙一般稱為混合合伙。
2、對出資的要求不同。個人合伙合同的出資條款即便規定全體合伙人都以勞務出資,也不影響個人合伙合同的成立。而在法人合伙中,出資條款若規定全體合伙人都以勞務出資,將可能由于缺乏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使合伙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所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搞好資金融通支持橫向經濟聯合的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要保證聯合體有3%的自有流動資金。因此,法人合伙合同中的出資條款應以安排好以固定資產出資和以流動資金出資的比例。
3、法律規定的責任不同。個人合伙,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而類似法人合伙的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合伙人,可以聯營合同中規定兩種責任形式:一是按份無限責任,通常情況下,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合伙人采取這種責任形式;二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合伙人自愿的情況下,采取連帶無限責任形式。
4、組織管理方式不同。根據合伙的一般規則,個人合伙的每個合伙人都代表合伙執行業務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由各合伙人協商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而法人合伙企業由于其成員為法人而非自然人。
總的來看投資人與合伙人都是屬于企業的出資人,而投資人投資企業時成產公司的股東,不一定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而合伙人投資合伙企業時,成為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共同經營公司。
三、公司投資人和股東有什么區別
1、投入資金的時間不同。
“出資”在公司設立之前必須實際投入并繳足;而“投資”既可以在公司設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資金的目的不同。
“出資”的目的在于繳足注冊資本進而設立公司;而“投資”的目的則在于公司業務的開展或擴大經營。
3、投入資金的表現形式不同。
“出資”一般通過章程約定并由公司出具《公司法》規定的出資證明書作為投入資金的表現;而“投資”則一般通過內部投資協議,由公司出具非正式證明文件作為投入資金的表現。
4、收取回報的表現不同。
“出資”作為股份的表現,將通過股東分紅的方式實現回報;而“投資”則一般是通過投資協議所約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實現回報。
5、對公司債權人的意義不同。
出現“出資”不足時,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可追究股東的補充出資責任;而“投資”不足時,公司債權人不能追究投資人的出資責任。
6、對資金主體的意義不同。
清算完畢后,出資人一般可以按照“出資”份額來分配公司的剩余資產;而無論“投資”金額的多與少,只要不是入股形式的出資,都不能取得分配公司剩余資產的資格。
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征。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1、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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