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自辦理登記時設立,一般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程序是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登記申請。
一、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什么時設立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自辦理登記時設立。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法律快車提醒您,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如何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程序為:首先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登記申請,然后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
三、股權出質有什么風險
股權出質主要有以下風險:
1.雙方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風險;
2.未辦理出質登記的風險;
3.出質人擅自轉讓出質的質權的風險;
4.出質人不是股權的有權處分人的風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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