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我們在平時證券投資的過程中,都需要和證券公司的相關人員打交道的,那么他們就屬于證券從業者,不同的人分工都是不一樣的,都有哪些呢?
一、證券從業者指哪些
根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主要指下列人員:
(一)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但證券兼營機構和該款第五項規定的機構中不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除外;
(二)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三)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
(四)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的專業人員;
(六)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
(七)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內的出市代表;
(八)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十)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
(十一)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從業人員;
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二、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一)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二)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三)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四)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后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五)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戶委托,應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托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于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六)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并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七)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托。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托,性質上屬于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八)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伙伴還是競爭對手。
三、證券從業者可以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做股票的,現行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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