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倒賣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并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公布的以屬于禁止經營的文物,既有珍貴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非法收購、販運、出售和轉手倒賣等活動。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倒賣上述文物,另一種是經批準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超范圍經營上述文物。構成本罪,應當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4、 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賣牟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倒賣文物罪的認定和處罰
1、倒賣文物罪的認定
在認定本罪時,要劃清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只限。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后者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海關對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監管活動和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第二,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在境內非法倒賣;后者則是非法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弄出國境。如果行為人在境內非法收購、運輸國琛禁止出口的文物并使其出境牟利的,即應以走私文物罪論處。第三,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本罪的成立必須具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則不要求以牟利目的為必備要件。
2、倒賣文物罪的處罰
依照刑法典第326條的規定,犯倒賣文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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