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軋票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騙貸,騙貸的行為如果構成了犯罪,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的,而如果在共同合伙貸款中的騙貸來說,從犯的處罰又是怎樣的呢?那么,本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于最新騙貸從犯的處罰。
一、最新騙貸從犯的處罰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貸款詐騙罪的成立條件
貸款詐騙罪是以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認定貸款詐騙罪的成立條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活動,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為了解決生產經營資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程中,說了假話,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以后還要想方設法歸還貸款,其目的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貸款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
3、詐騙貸款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騙貸行為的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1、通過詐騙的行為非法占有的貸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沒超過100萬的不宜追訴。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后導致銀行或者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帶來經濟損失至少二十萬元的,或者騙貸后導致銀行信譽下降的,損失無法估計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屬于騙貸的累犯,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屢犯不改,屬于情節惡劣的,應當追訴。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于行為人的騙貸行為,騙貸數額較大的,導致銀行資金流轉不靈而遭遇重大損失之類的情形,也應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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