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充值、打賞是否有效,能否要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如果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上述在網絡服務平臺的充值、打賞行為,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的上述充值、打賞行為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
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后,是否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全部返還充值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
因此,未成年人充值、打賞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后,要求服務提供者返還充值款項,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對未成年人盡到了監護職責,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實施的上述付款行為。以及結合網絡服務平臺性質對用戶的年齡限制進行明確約定和提醒,并切實采取充分的技術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況下,沉迷于網絡直播甚至大額轉賬。同時,還要考慮未成年人家庭經濟狀況、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主播之間的關系等因素。根據具體情況認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返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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