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用人單位無緣無故的辭退或者開除員工,這一行為違反勞動法規定,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由勞動者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
7.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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